實驗教育二法三讀通過

實驗教育二法三讀通過保障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發稿單位: 國教署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施條例 初稿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施條例 初稿

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此除為政府及民間進行實驗教育的法律依據,亦是各類型實驗教育的上位規範。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今(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條例精神說明如下:

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的彈性,教育部整併現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規定制定此條例,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主管機關的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權益。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另為辦理學校型態的整合性實驗教育,教育部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制定此條例,賦予此類實驗教育型態的學校,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的精神。此外,此條例所定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是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包括學校法人新設、現有私立學校改制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的學校,為了讓公立學校亦得參與辦理實驗教育,保障學生權利,此條例例外許可公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於不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許可公立學校準用此條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育基本法賦予實驗教育法源基礎至今已近20年,國內辦理實驗教育之人口亦與日俱增,隨實驗教育二條例的頒布,未來實驗教育的發展也將越趨多元,因此,教育部將積極建構完善且多元的實驗教育環境,為國內教育注入另一股新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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